近日,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收购烟叶的非法经营罪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3月19日晚,被告人马某在四川省会理县漳冠乡万红村,向该村村民非法收购烟叶12841市斤,雇用尤某驾驶货车将烟叶从会理县漳冠乡万红村运输至昭通市鲁甸县伺机出售。2012年3月20日13时50分许在巧家县苞谷垴乡被查获。经昭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烟叶价格为2100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非法收购烟叶12841市斤,价值210015元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收购烟叶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尤某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为马某运输烟叶的行为,应认定为共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尤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尤某酌情从轻处罚。
遂作出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判决。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烟草的经营,须国家特许。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本案被告人无证收购烟叶,系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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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