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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杰军故意杀人复核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8年6月7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被告人牛杰军,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牛庄乡郭桥村郭庄228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被抓获。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杰军及同案犯代宗臣、孟百顺、洪标标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德、李秀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2008年2月的一天,同案犯代宗臣(已判刑)被王哲等人刺伤,遂预谋报复王哲。同年3月7日晚,代宗臣伙同被告人牛杰军、同案犯孟百顺、洪标标(二人已判刑)和杨豪、群彪(二人另案处理)持砍刀在临泉县城寻找王哲,伺机报复。22时许,六人一起来到临泉县城关镇同阳路“蓝宇网吧”。经牛杰军确认被害人王哲的身份后,牛杰军、代宗臣、孟百顺、杨豪四人持砍刀朝王哲的头部、背部猛砍。王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哲因大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平的证言:2008年3月7日晚,其在“蓝宇网吧”上网。后见进来四个年轻人抽出一尺多长的砍刀朝王哲身上、头上乱砍。王哲的头部、右手、背部被砍伤,肋骨被砍断三根,肺和肾都被砍伤。
  2、证人宋强的证言:2008年3月7日晚,其在“蓝宇网吧”上网。22时许,见进来四个拿刀的年轻人,向王哲身上乱砍。然后就打110报警,打120救王哲。砍王哲的人有牛杰军和孟百顺。
  3、证人王亚梅的证言:2008年3月7日晚,在“蓝宇网吧”上网时看见四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拿刀在王哲身上猛砍,穿白袄的人最少砍六刀,穿黑夹克的往王哲身上砍四五刀。
  4、证人范敏杰的证言:2008年3月7日晚,王哲在网吧里被人砍伤。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载明案发现场情况。
  6、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临)鉴(法)字(2008)0436号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载明:被害人王哲躯干及肢体被砍,累计创口191.8cm。死亡原因为大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死亡。
  7、辨认笔录载明:证人宋强于2008年3月8日从公安机关出示的照片中辨认出11号牛杰军是本案凶手之一;代宗臣于2008年3月9日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人牛杰军、3号照片上的人洪标标、15号照片上的人杨豪系其同伙;洪标标于2008年4月3日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牛杰军、3号照片上的人杨豪系其同伙。
  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牛杰军出生于1987年6月13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被告人牛杰军与同案犯代宗臣、孟百顺、洪标标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杰军伙同同案犯代宗臣、孟百顺、洪标标等人蓄意报复他人,持砍刀猛击被害人致其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牛杰军能当庭认罪、悔罪,且被害人王哲亲属在取得部分经济赔偿后谅解被告人,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牛杰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刑初字第11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牛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云
代理审判员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王 旭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陆 浙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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