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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
2018年5月30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国有股权转让问题探讨
股权是股东投资所形成的一种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股东权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让所持股权的,一般不存在限制,但股东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的,就要符合一定的程序,需要征询其他股东的书面意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地,《公司法》对第三人转让股权是开放性的,只要遵守其程序规定就可以了,但往往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存在特殊性限制,比如,禁止股东在持股之后的若干年内转让;或者在一些债转股的公司章程中可能还会规定,如果转让股权的,应先收购债转股股东的全部股权等等。不论如何规定,一般的股权转让的基本的原则就是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国有股权性质的特殊,国家对国有股权的监管有专门的法规、规章加以规定,因此,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还需符合如下条件:
1.遵守国有股权转让的特别程序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除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取得国资委或者授权的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批准后方能实施,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国有股持股单位还应按产权关系将产权变动方案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准,并在方案实施前将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报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核准。
2.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
非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基于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但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应以评估结果作为基础。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而且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转让需公开进行
一般地,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受让方(经批准,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除外),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在这种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拟受让方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以及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目的,往往需要转让方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承诺。如果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权,应在转让公告中进行披露,在同等条件下,首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如果是经批准协议转让的,就必须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承诺了,否则,转让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拟受让方或其法律顾问也会在转让实施前要求转让方提供此承诺的。)
4.转让价款的支付
非国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取决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但国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是有特殊要求的。国有股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5.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由于国有股权转让须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股权评估等工作,而这些工作非转让和受让双方能够控制,如果在履行特定的程序中未能顺利实施,将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并非签订就生效,需要附加生效条件,完成了前期的审批、评估各项工作,待取得了各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生效。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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