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其实很清白经历了8年的牢狱之苦,饱受了“死刑”的恐惧之后,法律给了董文列一个清白和公正。然而,从26岁到34岁,人生最美好的8年青春在牢狱中的白白“荒废”,却让董文列至今欲哭无泪。
今年34岁的董文列原系浙江苍南县灵溪镇南海棉塑制品厂厂长,1994年12月因“走私、贩卖毒品(海洛因)”被苍南县公安局收审关押,1997年5月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温州中院第二次改判为无期徒刑,在浙江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后,今年1月,董文列终被温州中院无罪释放。
董文列的辩护人、浙江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华说,实际上本案一开始就是一个无任何人证(只有被告人口供)、无任何物证、无相关书证、无鉴定结论的“四无”冤案。吃顿饭进了大牢那么,这个长达8年的“莫须有”冤案又是如何造成的?
董文列回忆,1994年12月14日他正在苍南灵溪镇学驾驶,遇上了老熟人——苍南公安局缉毒科民警林某。当时林某叫他“一起吃饭去”。谁知一进公安局就听到:“董文列,你涉嫌参与贩毒团伙,被逮捕了。”董文列从此开始了长达8年的牢狱生活。“直到收审3个月后,才第一次来提审。1996年7月31日,我再次被提审,当时我已被侦查人员吊打了整整两天。严刑逼供后,我被迫在一份口供上签了字。”董文列说。
1997年2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年5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董文列和另5人1992年10月“集资20余万元”,“合伙出境走私海洛因54块”共“18900克”,由董文列贩卖,“共得赃款120多万元”。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董文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文列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1998年10月浙江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温州中院重审。
2000年4月,温州中院第二次作出判决,判决依然认定董文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贩毒数量仍是“18900克”,判决结果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文列再次表示不服。浙江省高院第二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董文列等人参与贩毒的事实不能成立,“发回重审”。子虚乌有供词成定罪依据在温州中院二份判决书上看到,中院判决的主要证据:一是董文列的口供;二是他人供认的董文列参与贩毒的口供。
“1996年7月30日,林某和其他民警来看守所提人,将我带到了苍南县公安局,用脚镣铐住,并将我吊在门框上,几个人轮流对我进行殴打审问,要我承认和叶贻荣、苏苗志他们一起贩过毒。我不承认,他们就打我,打昏了就用冷水泼醒……在关到第二天上班时,林某等人将写好的口供拿给我,要我签字。看了笔录后,我签了‘以上笔录有错’等字样。大为光火的林某等人再次将我痛打,并强行要我将‘有错’改为‘无错’,并签了自己的名字。”
律师唐国华说,此后董文列提出了《对刑讯逼供的控告》。7天后,苍南县法院法医鉴定,也证明其身上有多处“挫伤”、“划痕”。
唐律师告诉记者,在这份唯一的口供中,董文列自称将毒品卖给了“住陆丰市站前街118号”的“张玉雄”,在陆丰“新新旅社”交易并分赃。但事实上陆丰市并无张玉雄其人,也无站前街,更谈不上118号,也无“新新旅社”。“但就是这些在严刑下供认的子虚乌有的供词却成了对董文列定罪的依据。”
唐国华说,在作为定罪依据的所有被告人证供中,也都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甚至每两人之间的证供如犯罪时间、参与人数、结伙地、如何结伙、如何出资、如何走私毒品及数量、如何运输、犯罪工具、如何交易和结算、分赃地点和数额等都是各有说法。其他几名被告人在法庭上也均称其口供或系逼供或系诱供的结果。死刑怪案不可思议据了解,苍南县公安局当初抓董文列的唯一依据是关押在云南省的苍南县籍毒贩叶贻荣于1994年6月的一份口供称:他与“下堡村董文列”等贩毒。
“然而,这份口供实在没有理由不令人怀疑。”唐国华说,第一、叶贻荣自己身为下堡村人,应该知道下堡村无董文列,甚至没有一户董姓人家,怎么可能作出“下堡村董文列”的口供?第二,这份口供完全没有叶在云南被指控罪行的内容,却直截了当地声称与董文列等人做毒品生意。而实际上,叶贻荣于1993年7月因走私毒品被云南永德县公安机关收审、逮捕。1994年6月30日被临沧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同年11月,二审核准死刑,执行枪决。在云南此案中,始终未出现董文列等人。在叶贻荣的揭发检举中也没有董文列。“正是这份口供引起了浙江省高院的质疑。”唐国华说。
据云南省苍南县公安局称,该局缉毒队1994年6月在协助云南省永德县公安局调查苍南籍毒犯时,获悉董文列有贩毒行为,遂破案。
但唐国华说,据云南省公安厅缉毒处有关同志的介绍和永德县公安局缉毒队民警的书面材料,1994年6月初,苍南县缉毒队民警林某独自一人持介绍信来到永德县要求会见早已结束侦查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在押犯人叶贻荣,根本不存在“协助”调查一事。
对叶贻荣所谓“董文列参与贩毒”的口供上的签名,唐国华说,早在1997年6月已经权威部门鉴定证实不是叶贻荣的亲笔签名。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供词还只有民警林某一人自己问自己记,无叶贻荣的亲笔签名,无陪同民警的签名。唐国华认为“这份口供不能排除相关民警涉嫌伪造口供徇私枉法的嫌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法律界人士介绍,《刑事诉讼法》这种对公安、检察、法院职权范围的明确分工,实际上也是一种三机关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以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对这桩莫须有的死刑案,在如此人命关天的案件中,公、检、法三家竟然采信漏洞百出的口供,且这些口供多属无效取得,许多法律界专业人士感到“不可思议”。
唐国华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惩治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认定毒品犯罪,必须有司法机关的毒品鉴定结论,以认定确系毒品。本案本就没有所谓的毒品,鉴定结论更无从谈起。对认定的贩毒工具“烫金机滚筒”,公、检、法也未见过,更不要说出示该物证,哪怕是样机。
董文列告诉记者,上个月,他已向温州中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他还将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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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