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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假冒父亲名义卖房的房产纠纷
2018年4月21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近日,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诉郑某兵、郑某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某兵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购房款30万元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宣判后,承办法官特地给原告张某上了一堂有关房屋买卖法律常识课,张某听完后连连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会好好学法、用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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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明,被告郑某兵与郑某强系父子。2009年5月,郑某强与妻子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郑某兵并予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郑某兵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张某,张某随即向郑某兵支付30万元房款。因被告郑某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方为此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
 
  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生效要件。本案中诉争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未实际交付,故仍然归被告郑某兵的父母所有。被告郑某兵以其父亲名义与原告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前未经过其父亲的授权,事后未得到其父亲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郑某强对被告郑某兵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应由行为人即被告郑某兵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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