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地产纠纷
文章列表
儿子不孝 母亲怒卖公证房产
2018年1月4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核心内容:公证房屋被卖应该如何处理?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涉及买卖公证房屋的真实案例,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书》上写明牛老汉愿把名下的企业产房屋“转让”给大儿子名下,但生活中该“转让”行为却始终未能履行。牛老汉去世后,牛大娘认为大儿子夫妇不孝,怒将该房屋卖给邻居李阿姨。日前,大儿子夫妇将母亲和李阿姨告上法庭索要房产。西青法院审理后,认定李阿姨系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的使用,被告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推荐阅读:
  房产赠与公证的法律常识
  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回放
  据了解,已故牛老汉名下有一套承租的企业产房屋,他和老伴及大儿子一家共同居住在此。2006年,牛老汉夫妇经过公证部门公证,愿将该房屋的承租人改为大儿子夫妇。然而这份公证的内容却一直未实际履行,2008年牛老汉去世,大儿子夫妇也搬出了这里。2010年3月,牛大娘和邻居李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产卖给了李阿姨。
  牛大娘的大儿子夫妇得知母亲卖房后,将母亲和李阿姨告上法庭,认为母亲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确认被告方的房屋买卖无效。庭审中,牛大娘称,公证文书只是一个声明,不是赠予,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和公证书的声明人,有权终止把房屋给原告。牛大娘指出,自己不止原告一个儿子,把房屋给原告也显失公平,况且原告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一直由其他子女赡养。李阿姨则表示,卖房时牛大娘和除原告外其他子女都签了字,所以认为房屋买卖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两被告的买卖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定。牛老汉死后,其妻牛大娘顺理成章成为合法居住、使用人,并且在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有牛大娘及其子女签字。而李阿姨在取得诉争房屋使用权时,房屋承租人仍为牛老汉,由于李阿姨对牛大娘已将房屋公正转让给原告的情况并不知情,故此买卖关系应确认为李阿姨为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法频道为您整理房产买卖、房屋租赁、房产纠纷等房地产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房地产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车行义——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