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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
2018年1月2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
    个别业主进住小区后擅自乱搭乱建,引起其他大部分业主的不满,而这部分业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查处个别业主乱搭乱建行为。此类纠纷中,如物业管理企业查处个别业主的乱搭乱建行为,则存在着无行政执法权的越权行为问题,如仅对个别乱搭乱建的业主进行劝阻而不强行拆除搭建物,势必造成大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满。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在此类纠纷中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本身无行政执法权。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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