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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登记份额非确权,发生争议可诉讼!
2017年12月18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提醒:登记份额非确权,发生争议可诉讼!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真实案例:
    2004年3月香港吴先生在深圳购买二手房一套,因当时与秦小姐相好,秦小姐以可与吴先生保持同居关系为由要求联名买房,吴先生表示同意并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对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予以约定,深圳龙岗国土房产局在没有征询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将每人份额填写为50%。后双方发生矛盾分居,吴先生以谁付款谁拥有为由于2008年对秦小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属其一人所有。
    一审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已经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颁发了房地产证,且已对该房屋权利所有人的份额即原被告各占50%明确做出了确权,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不明的情况,原告吴先生若认为行政部门该确权行为有误应当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律途径解决,或另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2008年9月18日裁定: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起诉。
    二审裁决:
    吴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房产确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产产权之权利人究竟为何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本案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驳回吴先生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2009年2月13日深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对本案审理。
    律师说法:
    1、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产权比例,产权登记部门对双方各占50%的登记没有任何依据,不能视为房屋权属已确认,当事人可以再行提起确权之诉;
    2、吴先生的诉求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并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3、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规定,共有房屋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
    4、“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情侣一方出资联名购房最好签订协议,说明联名原因及产权归属,以免日后分手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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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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