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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初始登记
2017年11月15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一、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通件:
  (一)《青岛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
  (五)土地调查初审表;
  (六)其他证明材料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2)核定用地图(原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原件);
  (3)核定用地图(原件);
  (4)缴付出让金、契税发票(原件)和收款部门出具的缴清证明(原件);
  3.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5)契税发票(原件)
  4.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4)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土地配置资料;
  (5)契税发票(原件)
  5.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批准文件及附图;
  (2)租赁合同;
  6.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1)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7.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由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提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8.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由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提交:乡、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二、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设定登记;房地产权属备案登记:
  (一)《青岛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身份证明;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执照(原件);
  (七)施工许可证(原件);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九)请照平面图、配置图;
  (十)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
  (十一)测绘成果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审核通知书;
  1.新建非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
  (1)属于集资建房的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复印件(包括集资的对象、范围等);
  (2)属私人建房只提交上述(一)、(四)、(五)条要求的资料;
  2.房地产权属备案: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2)物业用房协议(原、复印)
  (3)测绘面积表
  (4)土地出让合同或批文(原件)
  以上所列的资料如已交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可提交盖有该馆公章的复印件。
  三、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应当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进行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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