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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9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印发《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1月16日颁布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属权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易地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

          2、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现就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利,避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宗旨,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界定各项土地权利,合理分配土地权益,避免出现土地权属争议;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位置、界线、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

    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等原则。

    (四)准确摸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等资料为依据,切实查清项目区的确切界线和项目区内每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标绘到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地籍资料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和登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凋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

    (五)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认真制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内土地权属状况,权属调整的范围,开发整理人与土地权利人签定的协议。在分配土地权益时,应保证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

    (六)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调处。

    (七)权属调整要经过批准。土地权属调整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经批准,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告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后至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前,停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并在开发整理过程中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九)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三、土地权属确认和土地权益分配

    (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国有农场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定土地调整协议。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同。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保障措施

    (十二)提高认识。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会在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开发整理事业的成败,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代表最大多数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从认真解决“三农”问题出发,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中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不能有畏难情绪,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不能搞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凡涉及村民会议决议、公告、各种协议等都必须落实到文字材料。

    (十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真正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开发整理。要做到公告到位,指导到位,检查到位。各级政府不能片面理解“谁投资,谁受益”,不能与民争利,要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十四)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时,应附具土地权属管理方案。项目建成后,应将权属管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及有关规定,安排土地权属管理经费。地籍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积极主动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确认、权属调整方案审核、土地变更登记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2:
广东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规定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明晰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土地权属纠纷,促进开发整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土地权属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农村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核实、调整、确认和登记,应当符合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遵循法律法规规定,步骤、程序、手续应当合法、衔接、一致、有效。

    二、农村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权属管理,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调查核实开发整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和地类;
    2、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调整方案征求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
    4、调整方案公告和报批;
    5、项目工程竣工地籍测量,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6、确认调整后的权属界线和面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有关登记;
    8、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更新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
    9、资料整理归档。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及相应面积,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调查核实内容包括:

    1、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界线;
    2、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及土地权属界线;
    3、项目范围内各土地权利人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4、项目范围内已有的土地承包、租赁情况;
    5、调查核实结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

    四、凡未进行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的,应按照农村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首先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五、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调处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列入开发整理范围。

    六、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首先测制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形图,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将土地开发整理的范围界线和各土地权利人的权属界线实测反映到图上,以大比例尺图件量算面积,形成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
测量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图件资料的坐标系统相一致,确保数据资料的衔接。

    七、根据调查核实和测量结果,结合项目规划设计情况,按照面积对等、集中连片、便于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内容:

    1、土地开发调整范围及面积;
    2、调整前后各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属状况及面积,土地承包状况及调整、处理方法;
    3、调整前后的土地位置、权属界线图(以规划设计图为底图)及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
    4、开发整理者使用土地方式、年期及有关使用合同签订、实施等;
    5、其他有关事项。包括调整后土地权属和面积确认,调整方案的认可、报批、实施等。

    八、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各土地权利人同意。

    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调整及开发后土地使用的,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书面决议。

    涉及已经确权的国有土地的,应征得国有土地使用者及相关权利人同意。

    开发整理未确权的国有土地的,应在调整方案中提出具体的确权意见,在调整方案报批时一并批准明确。

   

九、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各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应在有关乡镇和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经公告无异议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开发整理后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依据。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竣工后,依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进行权属调整,并对开发整理形成的现状和土地权属调整结果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地籍图,形成开发前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比例尺和坐标系统应与第六条的要求保持一致。

    十一、地籍图上的土地权属界线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经各土地权利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作为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外分宗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十二、因开发整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整,需要在开发整理范围外调换土地进行补偿的,相关权利人应当签订土地调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开发整理后的土地由开发整理者使用的,开发整理者应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土地权属调整结果为依据,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开发整理者的名称在项目的报批及签订有关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一致。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阶段报批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管理资料:

    (一)项目申报:

    1、开发整理前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调查报告。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和标绘开发整理范围界线、土地权属界线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

    (二)规划设计方案报批:

    1、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2、土地权利人同意调整方案的书面意见,包括村民会议的决议;
    3、调整方案公告资料和批准调整方案文件。

    (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二)中规定的资料;
    2、土地权利人签字盖章、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权属调整的地籍图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表;
    3、调换土地协议书及相应的地籍图;
    4、土地权属调整、调换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资料;
    5、按第十三条规定签订的使用土地合同书和办理土地登记的资料。

   (四)项目验收确认: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中要求修改、补充和完善,验收确认时需要复查的有关资料。

    申报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应同时上报(一)、(二)规定的资料。

    十五、不按本规定的要求实施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提交的资料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和验收。

    十六、项目验收确认后,应及时按验收确认结果进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更新土地统计台帐。

    1、以项目竣工地籍测量的界线位置数据和开发整理后的地类为依据,标绘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图,更新土地变更调查图件;
    2、以项目竣工地籍测量的地类、面积数据,更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台帐,包括各有关村的土地权属面积数据等。

    十七、土地权属管理中形成的资料,应进行整理归档。

    1、按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的,必须形成宗地产权登记档案,与该宗地产权相关的资料原件归入相应的宗地产权登记档案;
    2、土地开发整理各阶段形成的土地权属管理资料,应有一份归入开发整理项目档案。

    十八、本规定下发前,已经批准立项、尚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开发整理项目,凡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必须进行补充和完善,验收时,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已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比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完善、补充土地权属管理的有关手续和资料,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纠纷。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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