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认为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理论已经建立,合同管制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基于合同自由、市场效率原则的考虑,管制的合理界定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缔约信息提供义务能够很好的协调自由与强制,是一种最为市场化的管制方式。所以,强化缔约信息提供义务将是合同法的必然选择。
随着保险交易的日益消费化与格式化,适当降低投保人在交易信息收集方面的注意要求,相应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保险合同法对保险发展的回应。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