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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奸杀碎尸案”16年后终被平反
2017年8月9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2017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分别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这四份决定书,江西省高院将需支付共计9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金,用以作为对上述四人16年无妄牢狱之灾的抚慰。

 

       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即“5·24乐平奸杀碎尸案”的曾经所谓真凶,因被指控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罪,该四人被起诉至法院,从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缓期执行,再到十年之后的无罪宣告,其中的跌宕起伏堪称聂树斌案第二。下面便是其中的始末缘由。

 

天上掉下的牢狱之灾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省乐平市中店村发生了一起抢劫、强奸、碎尸案,当地绿宝超市老板蒋某某和一外地女子郝某约会时双双遇害。蒋某某被抛尸于中店村一块湿地,而郝某的尸体不见踪迹,因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此案悬而未决。

 

       2002年,程立和因无意购买赃物被警方盯上,得知其是中店村村民后,警方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当年6月,连同程立和在内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五位中店村村民共同被警方认定为“5·24乐平奸杀碎尸案”犯罪嫌疑人,其中汪深兵一人逃往他乡。(2013年,汪深兵因思念女儿冒险返乡,在南昌被捕)

 

法院的死刑判决

 

       2003年7月17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抢劫蒋某某不成,合力将其用刀砍死,郝某逃跑后被追上,五人对其进行轮奸、杀害,次日又将其碎尸、抛弃,判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死刑。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被告人口供前后有明显不一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景德镇中院经过重审,再次判处四人死刑,四人再次上诉至江西省高院。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对四人所犯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四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四名被告人与家属一直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

 

突如其来的真凶

 

       2012年,中店村另一村民进入警方视野,并颠覆性地改变了本案剧情发展,他就是47岁的方林崽。方林崽因绑架罪被警方抓获,在指认现场时,其偷偷向同村村民供述了一个惊天秘密:“绿宝超市的老板(被害人蒋某某)是我杀的”。2013年12月,方林崽在庭审时更是直接自认其为“5·24奸杀碎尸案”真凶——“我没做的案件你们指控,我做的蒋生案却不指控”。

 

       因为这一意料之外的变故,警方用13年前从犯罪现场收集的烟头上提取的DNA与方林崽的唾液DNA进行比对,结果吻合率大于99.99%。而此前警方并未把烟头上提取的DNA样本与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进行比对,甚至与方林崽唾液DNA进行比对的物证报告之后也未随卷移送检察院,被警方讳莫如深。

 

16年后的平反

 

       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乐平“5·24案”的决定,直到此时经过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才交出上述关键性的物证报告。据此,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无罪。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5日,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以其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四人分别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由此,才有了文首的900余万元国家赔偿。

 

       然而,事件并未就此结束,在2017年1月16日上午,江西乐平"5·24"杀人案5名蒙冤者已经在律师陪同下去到江西省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公检法当年办案人员、以"徇私枉法罪"控告原审改判黄志强等4人死缓的江西省高院法官,并要求江西省公检法整体回避。

 

【律师点评】

       纵观古今冤假错案,无不透露出审判人员对于“疑罪从无”原则的违背和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历经数千年文明的沉淀,“疑罪”导致的错案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结合当今社会司法实践中的错案,可将“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障碍归结如下:

       一、部分审查起诉机关不愿承担“疑罪从无”的负面影响

       首先,对被害人而言,“疑罪从无”的处理方式极有可能使被害人将其无法继续追诉的责任归于自己,部分检察机关不愿受被害人指责,更担心其上访;其次,不愿成为国家赔偿的直接责任主体,也不希望自身的考核考评成绩受到“存疑不起诉”的影响。

       二、部分审判机关不敢轻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首先,同样是迫于被害人的压力,防止因被害人上访或哄闹法院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其次,迫于公诉方的压力,防止因检察院抗诉而导致的负面评价,且法院也同样不愿成为国家赔偿的直接责任主体;第三,即迫于“民意”的压力,无罪判决作出后,公众往往会认为是因为审判机关的原因,使得真凶逍遥法外。

       愿世间再无冤案,愿正义永留存。

 

案情来源: 代表微语   2017-08-07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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