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合规经营
1.“新三板”要求拟挂牌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拟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②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③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②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拟挂牌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拟挂牌公司应设立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拟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股权明晰基本的几个判断:
第一个,不存在委托和代持;
第二个,也不存在协议控制。
股权登记股东和真实持有的股东就是一个人,包括出资人、权利持有人。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拟挂牌公司历史沿革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②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过权益转让的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前的其他股票发行和股权转让等行为均应合法合规。
4.对于拟挂牌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也一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且持续督导
1.拟挂牌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需要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