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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审结 四蛇蝎人获刑
2017年8月6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北京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审结

  中国法院网讯 几个残疾人,被安排在一个5、6平方米的房间里,里面仅仅搭一张木板床铺,铺了一床褥子。当他们提出想家时,便会遭到拳脚相加及冻饿的惩罚。就这样,他们每天都被强迫外出乞讨,从早上7、8点至晚上8、9点,从未间断,风雨无阻。就这样,刘社会等四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组织多名盲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长期进行沿街乞讨活动,并以此牟利。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刘社会等四人2年2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社会、张新丽、刘会民、王丽经事先商议,从河南老家寻找了被害人盛某等四名会拉二胡的盲人,以到北京赚钱为由将其带至北京。其间,采用殴打、辱骂、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四名被害人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城铁站前、北医三院门前等地长期进行乞讨活动,并以此非法牟利。2010年4月30日,经群众举报,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社会、张新丽、刘会民、王丽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社会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组织残疾人乞讨罪系《刑法修正案》的新增罪名,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的个罪,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刘社会等四人为达非法牟利之目的,共同谋划以金钱诱惑的方式将被害残疾人带至北京,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乃至侵害。

  作为北京市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本案折射出了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层面的深刻反思,如果残疾人能够在本地区得到较好的社会安置,如果被害人多几分自我保护意识,如果被告人多几分道德良知,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对此,在不断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的同时,应当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在面临类似境遇时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同时应当强化对残疾人自身的安全教育,以防止其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牺牲品。总之,弱势群体保护是刑法领域乃至司法领域积极探索的社会命题,有待与相关社会制度相互补充和促进,以构建相对完善的弱势群体司法保护体系。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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