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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新三板”(一)
2017年8月3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一、新三板项目介绍

“三板”,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以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证券公司为核心,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诞生于2012920日,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其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同。

“新三板”市场则是特指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入转让试点。

二、新三板挂牌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新三板”要求的“依法设立”,是指拟挂牌公司需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拟挂牌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应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取得商务部门的设立批复文件;

3)对于《公司法》修改(20061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 拟挂牌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应缴足,不得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拟挂牌公司应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这里的两年是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比如企业201412月设立,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是从201511日来计算,这也就意味着经过2015年和2016年这两年后,最快201711日才能进行申报材料。

4.对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业绩,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同时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关于“最近一期”的理解认为月底即可,不仅局限于季度末,允许以4月末、5月末、7月末、8月末等作为审计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新三板”要求拟挂牌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业务明确:这里的业务是一个相对可以量化的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占到总营业收入的70%及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

2.拟挂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拟挂牌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拟挂牌公司不应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等。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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