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案例文章
文章列表
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一)
2017年8月1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1. 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法院能够受理吗?

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1)民间借贷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法院能够受理吗?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eq \o\ac(,1)1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与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联且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q \o\ac(,2)2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q \o\ac(,3)3是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移送的犯罪线索,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q \o\ac(,4)4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民间借贷债务人涉嫌其他犯罪被立案侦査的,法院能够受理吗?

民间借贷债务人涉嫌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与民间借贷纠纷不具有关联性与同一性,或者具有关联性但不具有事实同一性,如债务人用借款贩卖毒品,则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立案受理后,若民间借贷案件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则中止诉讼。

2.借款后发现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立案的,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1)作为被害人协助侦查

借款后一旦发现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出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已经立案侦查的,出借人应当作为被害人接受侦査机关的询问。

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当赃款赃物尚在时应当予以追缴,当赃款赃物不存在时则责令退赔。其中涉及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具体而言,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2)针对不能弥补的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但是,未经追缴与责令退赔出借人对同一、关联的借贷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因非法集资犯罪而遭受的财物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得到弥补。如果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的损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会被法院予以驳回。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车行义——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