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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再审程序
2017年7月28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一、民间借贷案件终审生效后,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再审的主体条件

1)原审中的原告和被告

2)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外第三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和范围

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再审的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3.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事实和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具有以上任何一个实质性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的时间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事实和理由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生效后,当事人还能否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调解生效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时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主体:当事人提起、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人民检察院抗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

三、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还有其他救济渠道吗

1.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在此情形下,应当如何救济?

《民诉法解释》第383条规定除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外,申情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该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但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且其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事由也并不局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

2.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能否就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本身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就原生效判决又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指出,当事人就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检察机关对上级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本身提起抗诉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建立在对实体权利审判的基础上,是基于对实体权利审判产生的裁判文书的抗诉,而驳回再审申请并不涉及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的审判,对“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进行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四、再审改判后,已经强制执行的财产能否回转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被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回转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九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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