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立案需要具备法定条件,根据《复查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那么,如何认定提起刑事申诉的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呢?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认定事实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两个方面。事实错误与证据问题有很大的关联,很多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是因为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但实践中也存在有的处理决定或裁判对该采信的证据未采信,从而造成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
这里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指“事实不清”,即原裁判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或者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一罪数罪不清,以及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罪责相混淆等。
2.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新的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据以定案的事实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这里的“新的证据”必须是关键证据,即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符。
3.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据以定案的证据”:是指具有诉讼终结效力的刑事处理决定和生效裁判所使用并决定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证据。
“不确实”:是指原证据没有做到查证属实、存在疑问,或者经查证是虚假或部分虚假的,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无客观联系。
“不充分”:是指现有之间不足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或者某些案件事实或者重要情节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或者案件的事实证明是不连贯的,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可能性。
4.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存在矛盾”:即定案证据之间不一致,存在明显冲突并且不能合理排除,对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表明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定案的根据不稳固,原案有错误可能。
“非法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未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当据以定案的证据中存在非法证据时,也表明案件有错误的可能。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适用法律错误,是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明显标志。
“适用法律”:主要指适用刑事实体法。
“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适用《刑法》不当。主要表现为错误地引用了《刑法》的条文或条款;
(2)定性错误。主要表现为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犯罪时,错误地理解了有关《刑法》规定,将有罪认定为无罪,或者将无罪认定为有罪,或者混淆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法律界限等。
(3)量刑畸轻畸重。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后,在判处其刑罚时超过了法定刑幅度,或者虽在法定刑幅度内,但刑罚过轻过重,与犯罪性质明显不相适应。
6.处理是否适当
刑事申诉的处理,不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政策运用问题,不仅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还涉及执法行为规范和执法人员作风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导致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引发当事人申诉。
因此,判断有无错误可能,除了考虑法律规定外,还需要考虑政策、效果等因素,全面衡量案件处理是否适当。
7.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8.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时,不仅会影响到判决、裁定、决定的正确性,而且严重的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因此,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就可以作为该判决、裁定或决定有错误可能,从而立案复查的重要理由。
9.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上述9种情形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立案复查的条件,也是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主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