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申诉的,哪些情形下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申诉的审查期限是多久?审查后如何处理?
一、审查期限
(一)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未立案的申诉案件
不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无具体时间规定。
(三)应当立案的申诉案件
《刑诉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可理解为:
1.符合法定的申诉主体条件;
2.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诉材料;
3.符合《解释》规定的审查法院级别要求;
4.此前未经审查法院立案进行审过的案件。
二、对刑事申诉审查后的处理
(一)对于立案审查的申诉案的处理
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作出重新审判的决定;
不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不愿撤回申诉仍然坚持的,以书面通知驳回其申诉。
(二)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三)申诉人的申诉经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驳回后是否还可以申诉?
1.一般不予受理
《再审立案意见》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2.特殊情况除外
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四)最高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
《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主体
1.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对于控告检察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没有分设的检察机关来说,这里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实际承担刑事申诉检察职责的相关部门。
2. 监所检察部门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此类申诉案件不区分刑事裁判是否执行完毕,也不区分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提出的,统一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即指根据《刑诉规则》第593条第4款以及本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3.死刑复核检察部门
对于死刑复核期间提出的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申诉的管辖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因此,死刑复核期间该判决尚未生效,这期间提出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根据《刑诉规则》第608条的规定,应由死刑复核检察部门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