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申请再审期间能否申请法院委托勘验、鉴定?申请勘验、鉴定是否属于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勘验申请,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对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查明案情具有重大作用。但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其不具备证据法上的相关效力,理由如下:
1.当事人的鉴定、勘验申请不是新证据
新证据原则上应当是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形成且尚未发现,或已经发现但非因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够取得的证据。
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申请的委托鉴定和勘验显然不具备新证据的性质。
2.申请鉴定、勘验是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委托鉴定勘验予以证明,因此,该申请事实上也是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既然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放弃了该申请权利,应自行承担证明不能的后果,对其申请再审中提出鉴定、勘验的请求不应支持。
3.申请人可自行鉴定,作为申请再审事由的事实基础予以说明
对于再审申请中,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法院进行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专业事项不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其鉴定的相关结果。
当事人可以把相关的鉴定意见向法院提交,作为申请再审事由的事实基础予以说明。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与一般的证据材料具有同等的效力,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予以审查。
问题二:一审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没有上诉的案件,一审生效后还能否申请再审?
目前不受理此类申请再审案件尚无法律依据。
1.有法院公布的再审须知,提出“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上诉的,不予受理”。如:深圳中院。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规定中并无此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民二庭《立案工作指导》(2014年)
“7.当事人二审未上诉,原则上不能获得再审程序救济
——只有在当事人确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方可启动再审程序。”
3.《人民检察院监督规则》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4.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针对这一事由,如果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就不能提起再审。
问题三:不服民事再审判决能否申请检察监督?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二)“提请抗诉”的范围
1.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2.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