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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抵押车 骗取钱财受刑罚
2016年11月1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被告人丁某挖空心思骗财,伪造了租用车辆的行车证,抵押、借款后东窗事发败露。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2011年1月31日,丁某使用伪造的车主为孙某的行车证,伙同孙某等人将由其本人从濮阳县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东南菱悦车汽车一辆,抵押给本县子岸乡李某,从李某处骗得现金32900元。后该车被金基租车公司收回。2012年7月19日,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万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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