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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手”伸向照相馆 疯狂女子连环作案13起
2016年2月11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梁玲玲多次在广西贵港市城区各照相馆及文印店内以办理文印业务为由,累计盗窃作案13起,后销赃他人。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玲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2月15日17时许,贵港市汽车客运西站入口的“恒佳文印店” 店主雷东成到刑侦大队报案,称文印室内1台黑色佳能牌数码相机被盗,可能是下午一名高挑的女子来打印时趁他不注意,将相机盗走。据雷老板回忆,下午有一名女青年来他的文印室称要过塑、扫描欠条和要照证件照。不一会,该女子匆匆下楼离开。尔后雷老板整理物品时,发现放在台上的佳能牌数码相机不见了。该女子就是被告人梁玲玲,盗窃后,被告人梁玲玲在贵港市旧邮政局附近一停车场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相机销赃给他人。

  2月27日15时许,梁玲玲到贵港市六八村路口“金港照相馆”内,采用上述方法,趁人不备,盗走正在该店找人的被害人黄小霞浅褐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索爱牌手机1台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梁玲玲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段,趁人不备,于2012年2月22日至4月9日间盗窃另外11间文印室或照相馆的照相机,后销赃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玲玲盗窃13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总价值人民币11580元的相机13台,销赃共得款人民币31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梁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玲玲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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