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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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西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书
2016年1月29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季贤,男,1925年8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三桥村4组。系被害人何淑荣之父。
诉讼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安琼,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三桥村4组。系被害人何淑荣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安容,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三桥村4组。系被害人何淑荣之女。
被告人黄华西,男, 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聋哑人,农民,住丰都县社坛镇平安村3组。2008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熊朝明,重庆市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廖海波,重庆市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渝检三分院刑诉(20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华西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黄华西系聋哑人,本院聘请了丰都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杨小梅到庭担任翻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小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安容、何安琼,被告人黄华西及其辩护人熊朝明、廖海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8日晚,被告人黄华西在丰都县保合乡范家沟村一组小地名“高笋田”公路处,因乘车费问题与被害人何淑荣发生争执,被告人黄华西持随身携带的猎刀将何淑荣杀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淑荣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举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华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人黄华西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70180元、丧葬费10881元、其亲属处理后事的交通费25000元、误工费12000元、被害人父亲张季贤的生活费10635元,共计人民币128696元(其诉状上误写为138696元)。
被告人黄华西对杀人的事实无异议,对附民赔偿请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华西的杀人起因不清,黄华西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对附民部分要求法院按法律规定判决。
经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8日晚上19时30分,被告人黄华西在丰都县保合乡街上,乘坐被害人何淑荣的摩托车,当车行至保合乡范家沟村一组小地名“高笋田”背后弯道公路时,因乘车费问题与何淑荣发生争执。黄华西持随身携带的猎刀对何淑荣的胸部、腹部、背部等全身多处捅刺数十刀,致何淑荣当场死亡。黄华西从何淑荣的身上搜走手机、驾驶证、摩托车钥匙等物品后将尸体抛于公路南侧一土坎下。在逃离现场时,黄华西将驾驶证(内含身份证)和作案凶器猎刀藏于附近一水田中。经法医鉴定:何淑荣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华西在丰都县董家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08年10月9日10时40分,丰都县公安局社坛派出所接到李泽生电话报警称:在丰都县保合乡范家沟村1组“高笋田”处的村道公路上停放着一辆摩托车,在公路路沿下面的地里有一具尸体。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载明:公安机关经调查走访,锁定被告人黄华西为重大作案嫌疑人。丰都县公安局董家派出所接到协查通报后, 于2008年10月10日上午,在丰都县董家镇车站将黄华西抓获。
3、证人李泽生证实:2008年10月9日上午8点钟左右,他骑一辆摩托车到保合乡办事,途径高笋田(小地名)背后公路时,看见公路里面停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没有人,他当时也没有在意。在保合乡上他妻子谭淑蓉给他打电话,说田永富在高笋田背后发现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被摔死了。他就和邱建华、代德权一起去看,发现离摩托车20米左右的地方有一红色头盔,后在离头盔50米地方有一具男尸,头上有血口子,手上有血口子,于是他就给派出所报了案。
4、证人田井祥证实: 2008年10月8日晚约7点40分,他骑摩托车到保合中心小学接女儿,在高笋田背后公路看见有一个人在停摩托车,他回去时摩托车还在那里停起,没有人。10月9日上午听说高笋田背后公路边死了一个人,并且还有一辆摩托车停在公路边,他去后,发现还是他8日晚上看到的那辆摩托车在那里停起的。
5、证人余小玲证实: 2008年10月8日晚饭后, 她和王光淑乘坐何淑荣的摩托车回保合乡,在刘吉平超市前看见有人招手,何淑荣让其等一下,并说:“看嘛,这阵还有人搭摩的”。她下车后对何说:“叔叔你去问那个人远不,远了就不去”。何说去问那人到什么地方。他回家看时间,好象是7点半。向何淑荣招手的人是个男子,身高约一米六,脸型不大,估计有30多岁。
6、证人余元波证实:2008年10月8日,何淑荣在他家耍,晚上7点钟吃了晚饭后,他姐余小玲要回保合街上,是何淑荣骑摩托车送的,一起坐车走的还有王光淑和他姐的小孩。晚上8点多钟,何淑荣还没回去,他给何打电话打不通,又给他姐打电话,他姐说到家了,他问他姐何淑荣怎么还没回去,他姐说在保合街上有人招摩托车,何淑荣可能送人去了。后他又多次打何淑荣电话都没打通。2008年10月9日他姐打电话说何在外面骑车摔了,让他们去看一下,他们到出事地点,发现何淑荣已经死亡。
7、证人文会琼证实:2006年她和何淑荣认识后,就经常往来。2008年10月8日,何淑荣在她家里陪客,晚上用摩托车送她女儿余小玲和外孙女到保合,一同坐车的还有王光淑。晚上8点钟左右,她给何淑荣打手机打不通,她儿子余元波就给余小玲打电话,余小玲说何淑荣送人去了。第二天才知道何淑荣死了。
8、证人黄龙良证实:黄华西是他的儿子,是个哑巴,从生下来就没有说过话,黄华西是2008年10月7日晚上离开家的,没有给他们说要到哪里去。
9、证人陶锡荣、杜昌华证实:他们是黄华西的邻居,黄华西是个聋哑人,平时思维正常,头脑清楚,但偶尔有小偷小摸的习惯。
10、辨认笔录载明:经何安琼辨认,本案死者系何淑荣。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丰都县保合乡范家沟村一组高笋田背后弯道公路,脚东南呈仰躺状男尸,弯道北侧边上有一钱江摩托两轮架子车,车牌为渝gd2218,该摩托车左侧发动机和保险杠上各粘附有血迹(已提取)。
12、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1,衣着检查:上系黑布口袋,有何摩托车的行使证一本、10元、20元人民币共100元,右侧裤包有100元,50元,10元,20元的面额人民币共600元;2,尸表检验:头、脸、胸、腹、背、二上肢共54条创口,一条表皮划伤。3,解剖检验:见胸右第4肋软骨断裂,双肺塌陷萎缩,左肺上叶见2cm穿透创口,下叶见3cm创口,右肺分别5、3、2、2cm创口,心包腔见血块及血液100ml,底部见1.5cm长破口,右心室底见1.2cm的创口,肝脏见2.5cm、3.5cm、1.5cm、2.5cm创口,腹腔积血500ml;4,死亡原因:双肺、右心室、肝均破裂,故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致伤工具系单刃刺器可形成.死亡时间在尸检开始时间24小时以内;5,鉴定意见:何淑荣系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13、黄华西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载明:黄华西带侦查人员到现场对作案过程进行了演示和指认,带侦查人员在现场公路北侧一土坡提取了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在高笋田北侧一水田里提取了何淑荣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在另一水田里,提取了作案工具猎刀一把,经被告人黄华西当庭辨认,该猎刀系其作案工具无疑。
1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说明载明:公安机关抓获黄华西时,从黄手中扣押了波导牌手机一部(银灰色:手机上粘附有血迹,s1160型,串号为imei352722006535804。)及摩托车钥匙、裤子、运动鞋、短袖体恤衫、旅行包等物品。
15、调取证据清单载明:公安机关调取死者何淑荣生前用的波导手机s1160包装盒子壹个,银灰色:上面粘贴有imei352722006535804;波导移动电话三包证,上面粘贴有imei352722006535804,与从被告人黄华西手中扣押的手机串号一致。
16、侦查实验笔录载明:从被告人黄华西处扣押的摩托车钥匙,能够打开被害人的摩托车点火开关并启动发动机。
17、渝公鉴(dna)(2008)946号dna鉴定书载明:被害人何淑荣的摩托车上的血迹、手机上的血迹和提取的黄华西作案时所穿衣服上的血迹与被告人黄华西的指血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6.40×1017。
18、被告人黄华西供述:(侦查机关在讯问时聘请了通晓手语的教师杨小梅作为翻译。)
他坐在摩托车的后面,骑摩托车的人来摸他右边裤子包里的钱,他从右边腰部拿出刀子用右手正握刀子捅骑摩托车的人背部几刀,摩托车和人倒地后,他又用右手反握刀子捅了骑摩托车的人胸部、腹部数刀,骑摩托车的人就倒在地上,他又给那人脸部划几刀,那人抓住他左手,另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他又用刀子捅了骑摩托车的人胸部、腹部几刀,还划了手几刀,后他打开骑摩托车人的衣服,将衣服里面东西掏出来,后他捉住骑摩托车的人的脑壳拖到公路边掀到岩下。他把倒地摩托车立起来,把脚架靠好,把摩托车上的头盔和摩托车前面遮雨的东西丢了,把钥匙取下来就跑了。他跑的时候看到他衣服前面、肩部有血,就把外衣脱来丢了。
他把骑摩托车的人捅完后,从骑摩托车人的腰里拿了一个手机,从外衣左边口袋拿出钱和证件,从摩托车上取下钥匙。他发现刀上有血,就将刀、证件插到田里。他在用刀捅骑托车人的时候,他的手指也被刀划伤了。
19、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黄华西的受伤照片载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华西后,在对其人身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黄华西手指有一横型创口,并拍了照片。
20、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被告人黄华西出生于1980年5月20日,汉族,文盲,农民,住丰都县社坛镇平安村3组。被害人何淑荣生于1955年9月20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丰都县社坛镇三桥村4组。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季贤系被害人何淑荣之父,生于1925年8月28日,农村户口,共有7个子女(包括被害人何淑荣)。何淑荣死亡后张季贤的生活费为1805元(2527×5÷7),丧葬费为11549元(23098÷12×6),被害人的两个子女均在外地,回丰都处理丧事的交通费,按6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935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华西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华西作案原因不清的意见,经查,根据黄华西自己的供述,其作案原因是因为乘车费发生纠纷,综合全案分析,这一原因符合当时的情况。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不予支持;提出的丧葬费金额,其诉状上为10881元,在庭审中要求依法判决,故按规定确定为11549元;提出的交通费25000元,因无证据,但考虑到被害人的两个子女均在外地,回丰都处理被害人的丧事,必然要发生交通费用,可酌情考虑6000元;提出张季贤的生活费10635元,因张季贤还有其他子女,按规定被告人只能承担18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华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华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季贤、何安琼、何安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35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季贤、何安琼、何安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作案工具猎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昔原 
      审 判 员  喻伦泰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瞿 霞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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