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湘建房〔2009〕3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要求,为切实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到2011年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 增加房源供应,实物保障为主。目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低收入家庭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近期,要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筹集规模、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3.市州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加大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抓住中央扩内需、促增长有利时机,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支持。省人民政府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完善相关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从2009年起到2011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28.4万套(含2008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9520套),新增租赁补贴7.1万户,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房源9.9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5万户。
2.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房源9.9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5万户。
3.2011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房源8.6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1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统一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政府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房源进行实物配租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物廉租住房也可以政府投资和低收入家庭出资共建,实行共有产权。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政府补助、企业投资和个人出资相结合,可实行多种产权方式安置。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奖代补资金。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按《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申请和管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规定的条件申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2.省人民政府加大对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廉租住房(包括购置、改造、租赁等)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资金支持。2009年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重点支持各市州、县市区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转贷市州的地方政府债券要优先重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条件的可建立政府贴息制度,专项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单位的贷款贴息。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国有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危旧房改造,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建廉租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其余住房统筹用于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6.积极鼓励社会捐赠,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
(二)落实土地和税费政策。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廉租住房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确定选址,落实地块,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3.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棚户区(危旧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拓展建设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棚户区(危旧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明确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条件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在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完善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市州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表:湖南省2009-2011年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表(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