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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2015年10月28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我国在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抵押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地产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不得设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之登记时设立。

     但是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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