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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引起的借款纠纷案例
2015年10月22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上述案例中的借款纠纷是由于房屋买卖引起,实践中也不乏有雷同的做法,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同时又想保护付款方的权利,于是就想出了通过办理借款抵押的方式来操作。表面上看安全合理,其实极易引起纠纷,且对于买卖双方均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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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08年9月,张先生将自己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了李女士,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30万元。为了免交营业税,双方约定到2010年5月底前办理过户手续。付款方式为:李女士先支付10万元定金,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后,李女士再支付200万元的房款,等过户交易完成后李女士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李女士要求张先生将房屋抵押给其弟弟,由李女士的弟弟李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借款人张先生因公司运作需要,向贷款人李先生借款10万元并将上述房屋作抵押,抵押期限一直到2010年6月1日。张先生按照李女士的要求将房屋抵押给了李先生。由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在支付房款的问题上发生纠纷涉诉,同时李先生凭《抵押借款协议》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归还借款,张先生认为双方并未发生过借款关系,故不同意归还。
  法院最终认定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目的并非为了借款,而是为了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且李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于签订合同当时已向张先生支付了10万元借款,故其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上述案例中的借款纠纷是由于房屋买卖引起,实践中也不乏有雷同的做法,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同时又想保护付款方的权利,于是就想出了通过办理借款抵押的方式来操作。表面上看安全合理,其实极易引起纠纷,且对于买卖双方均存在风险。
  对于买方来讲,如果卖方对外有债务,房屋的产权不过户,随时都有被查封的风险,这就意味着要过户就要先还清卖方的债务,如果卖方没有其他资产予以偿还,房屋要过户就难了。对于卖方来讲,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明或不严密,将存在买卖和抵押的双重法律关系,后果也同样严重。特别是楼市涨跌幅度较大的时候,这样的操作方式极易引起纷争。故本律师提醒读者,勿为小利忽视风险,买卖房屋还是安全第一。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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