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宣读浙江高院对原温州市城建公司董事长杨胜华贪污、挪用资金一案维持原判决的二审终审裁定。杨胜华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杨胜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70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还利用其在公司、企业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杨胜华具有自首情节,涉案贪污所得已全部被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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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