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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愤报复烧人财产 既受刑罚又赔钱
2015年9月5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作为邻里乡亲,本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有矛盾也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然而喻某在与邻居王某产生矛盾后,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产,喻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威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8000元。

  被告人喻某与王某系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曾因王某向其追收差欠的110元买猪款与王某发生过争吵,对王某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念头。2011年10月14日下午,喻某到王某家查看,见王某家圈房玻璃窗有破损,圈内竹楼上堆放有苞谷壳和豆草。当天晚上22时左右,喻某再次前往王某家,将点燃的烟头从王某家圈房破损的玻璃窗处扔到圈房竹楼堆放的包谷壳上。约三小时后,该烟头引起王某家圈房起火,烧毁两间石木结构的圈房,烧死已怀子三个月的母猪一头,烧伤重量约250斤的单猪二头,木制玻璃窗一扇,木门一道、以及犁头、背蔸等农具,损毁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8000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烧毁被害人圈房,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8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喻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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