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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及其附属物?
2015年7月10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这里的房屋,是指能够遭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放物品和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既包括住宅房屋,如居民楼,也包括非住宅房屋,如厂房、办公楼等;既包括公有房屋.也包括私有房屋。这里的附属物,是指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如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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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概念。
  在拆迁法律规范的意义上,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指在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上由人们所建造的房屋和为房屋的配套使用而建造的必要的附属设施。这里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合法的房屋及附属物以及未经批准建造的违章建筑。
  所谓的房屋是指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规定而建造的供人们居住的或者办公、仓储、娱乐、生产生活等其他需要的构筑物。附属物是指为了房屋的使用而建造的必须的附属设施,包括墙、甬路、门楼、厕所、棚屋等等。
  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物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是为了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才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才与被拆迁就拆迁事宜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才会因拆迁事宜与被拆迁人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因围绕着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拆迁事宜与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生拆迁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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