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再审申诉与死刑复核专业委员会(防冤纠错)主任车行义律师认为:杀人者未必都须偿命。杀人者是否判死刑,并不以是否“杀死了人”这一后果为唯一标准,而是另有一套全面且综合的标准。在中国大陆,如今判死刑的标准,越发地既明确又模糊,既具体又宽泛……不仅将数千年中华文化与西方哲学有效地融为一体,而且将法、理、情三者有机地协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近日称:立法应优先考虑废除包括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类死刑罪名,并应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规定改为“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极大”。但当前,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而杀人,就必须要偿命。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55项死刑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财产罪、抢劫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情报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来源:股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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