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港镇的陆某与大垌镇的梁某业深夜驾车相撞,殃及搭骑陆某车辆的梁某。经查实,驾车双方均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都是酒后驾车,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广西钦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2012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陆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助力车搭乘梁某沿国道325线由钦州往南宁方向行驶,梁某业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向而行,行至国道325线709﹏+800m处时,陆某驾驶助力车左转欲入路口时,与梁某业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梁某、陆某、梁某业受伤的交通事故。梁某受伤经送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7月19日死亡,用去医疗费37966.68元。事故经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不负事故责任。
梁某业的二轮摩托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无证酒后驾车,转弯时不让直行车先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梁某业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陆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不负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梁某死亡,致使原告遭受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梁某河、黄某英损失120000元;陆某赔偿梁某河、黄某英损失238382.69元;梁某业赔偿梁某河、黄某英损失8616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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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