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某兰伙同伙同被告人刘某学、刘某倩、杨相某、刘某某、王某银、刘新某、王某、晁某以提供彩票中奖号码,收取服务费为名,实施诈骗。近日,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以诈骗罪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
西城区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阮某兰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间,在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小区1-1216室、昌平区某大厦2301室、昌平区天通苑某小区3-308室,伙同被告人刘某学、刘某倩、杨相某、刘某某、王某银、刘新某、王某、晁某以提供彩票中奖号码,收取服务费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云、张某红等22人人民币共计220余万元(汇款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北京市西城区等地)。2011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兰伙同被告人刘某学、刘某倩、杨相某、王某银、刘某某、王某、晁某、刘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被告人阮某兰、刘某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学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相某、王某银、刘某某、王某、晁某、刘新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刘某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刘某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他被告人判处刑期缓刑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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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