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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延办理产权证如何赔偿
2015年3月27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开发商拖延办理产权证如何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款确定了合同履行必须遵循全面履行的规则。当事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全面履行不但包括内容上的完整还包括时间上的及时。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交房后,在365日之内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整个楼宇的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交接书》,将你购买的该套房屋过户给你,为你办理房屋产权证(小产权)。
    你虽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房屋验收,并办了入住手续,实际使用该房至今,但你取得房屋的钥匙,该公司的交房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因为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在365日之内进行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应消灭该房屋设定的贷款抵押(一般有抵押)等,未能与你签订《房屋交接书》,并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你;因而应认定该房地产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地产交易中,交付房屋钥匙只是老百姓观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在物权法的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即使入住房屋也不等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开发商将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了房产所有权。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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