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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区区一辆电动车 三男子被判刑
2015年1月30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的梁某慈、黄某设等三人,组成一个盗窃、销赃电动车的犯罪团伙,除一人漏网外,梁某慈、黄某设及一个收购赃物的人被判刑。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人为了区区一辆电动车而受到刑事处罚。

  2012年5月13日下午14时许,黄某伍(另案处理)窜到都安瑶族县安阳镇文物馆,在文物馆的通道内,将停放于文物馆内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电动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贪图便宜、明知该电动车是盗窃所得赃物的被告人卢某泉。后公安人员在卢某泉家查获上述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873元。

  盗窃销赃得手尝到“甜头”后,黄某伍等把朋友梁某慈、黄某设也拉下水。黄某伍和梁某慈、黄某设三人经合谋,由梁某慈、黄某伍负责偷车,黄某设负责销赃,获款后共同分赃。

  2012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慈和黄某伍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中国农业银行都安县支行门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的绿佳牌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开到被告人黄某设家由黄某设负责找买主,后公安人员在黄某设家查获上述电动车并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336元。

  2013年2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慈、黄某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卢某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我国刑律,被告人梁某慈、黄某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泉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梁某慈与被告人黄某设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慈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设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慈、黄某设、卢某泉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梁某慈、黄某设均犯盗窃罪,判处梁某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黄某设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卢某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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