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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015年1月2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案情今年3月,王某到罗某经营的木器加工厂定做了一套家具。双方约定:由罗某提供原料,按王某提供的图纸加工,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交货,王某应支付价款9000元。随后,罗某按照约定,购买了木材等原料开始加工。一个月后,王某突然通知罗某取消订货,原因是王某的亲戚送了一套家具给他。他现在已不需要这套家具了。罗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约定时间提货,并支付价款。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定做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因此造成原告罗某的损失。因原告罗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受到损失,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王某取消订货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罗某与王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成立,王某是定做人,罗某是承揽人。我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做方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法律赋予定做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定做人往往只面对一个承揽人,而承揽人则一般面对众多的定做人。赋予定做人特别的合同解除权不会严重损害承揽人的利益,而如果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会严重影响定做人的权益。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定做人的权益进行特殊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定做人解除合同不需要有什么理由。只要定做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定做人解除合同不受时间限制。在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成果之前,都可以解除合同。
  当然,法律是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本条的规定,王某虽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如果罗某因为解除合同受到了损失,就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王某赔偿罗某的经济损失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罗某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罗某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因王某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对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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