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源洲事件8名涉案人员,近日被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二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07年8月至2010年1月,周健明为募集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南宁市源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车辆所有人或汽车租赁公司处以租赁等方式获取汽车及本人购买汽车,并以出租或抵押的名义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收取车辆价值60%至70%的押金,承诺每月支付押金额2%至5%的利息、返还车辆时全额退还押金,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变相吸收存款。周健明先后将1958辆汽车对外出租2592次,吸收资金近2.59多亿元,用于支付返利、车辆租金及购买汽车等事项,涉及承租人886人、车主786人。
刘剑、蓝丽华两人明知周健明及源洲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运作模式,仍以个人或控制公司的名义,从车辆所有人或汽车租赁公司处以租赁等方式获取汽车,提供给周健明投入运作。其中,刘剑提供汽车787辆,取得资金624万余元;蓝丽华提供汽车197辆,取得资金153万余元。此外,蓝丽华还按源洲公司的运作模式,以秉洋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非法吸收资金483万余元。
得知周健明有这么一条“生财之道”,梁得开、陈高生、何济广、陆文革、黄兰贤纷纷通过关系找上了周健明,帮助周健明向他人出租汽车或抵押借款。5人还通过从周健明支付给他人的利息中扣下一定比例归自己所有的方式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