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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打仗留守少年被射伤 延误治疗减轻被告责任
2014年11月11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两个小伙伴在一起玩耍,原本是件开心的事情,可是其中一名男孩的左眼被玩伴摔出的石灰膏打伤,因未能及时到医院治疗,导致男孩左眼视力下降,构成八级伤残。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住院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2670.40元(含已支付的10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现年13岁的蓝治松与同伴唐家林均居住都安县下坳乡的一个小山村,两人性情活泼好动,常常在一起玩游戏,因他们的父母亲为了家庭生计,均外出广东务工挣钱,他们也就成了留守少年。2012年4月24日下午,在放学回家途中,蓝治松与唐家林又玩起打仗游戏,在嬉戏玩耍中,唐家林拾起路边的一团石灰膏射向对方。蓝治松躲闪不及,左眼被石灰膏射中。蓝治松当即自行用路边的泉水冲洗眼睛,回家后仍感觉眼睛隐隐作痛,却不敢告诉家里的爷爷奶奶,亦未采取其他治疗措施。6月26日傍晚,蓝治松的奶奶发觉其眼睛受伤后赶忙电话告诉远在广东打工的蓝治松父母,并送蓝治松到医院治疗。蓝治松先后到都安县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7244.11元。唐家林的父亲支付医疗费1000元后,其余费用均拒绝支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治松左眼损伤的伤残等级属于八级残疾。
  
  事后,蓝治松的父母多次索赔未果,双方引起纠纷。2012年12月26日,万般无奈之下,蓝治松与父母亲一纸诉状将唐家林及其父母亲诉至都安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52386.29元。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家林用石灰膏射中蓝治松的左眼,造成蓝治松左眼受伤,构成八级残疾。唐家林的行为与蓝治松左眼受伤致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蓝治松要求其赔偿因左眼受伤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蓝治松在被石灰膏射中眼睛后,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延误了治疗时间,导致伤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对此造成的损失,蓝治松及其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数额过高,应酌定为5000元。因此,法院经调解未果,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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