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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采光权问题介绍
2014年9月3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核心内容:我国城市化进程正在加速,一些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已基本完成,但尚存部分低、多层住宅,这些低、多层住宅区因四周新建高层林立而形同城市“盆地”,其居民采光权益和房屋价值受到侵害、挤压,相关诉讼增多。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
  城市住宅相邻采光妨害纠纷的起因与特点
  城市住宅相邻采光妨害纠纷案的起诉事由大致有四种:
  一是在规划许可合法、开发商建房亦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相邻业主以其住宅采光时间比被告建房前有所减少而起诉。
  二是在规划许可合法、开发商违反规划建房的情况下,因高楼业已建成不可能拆除,相邻业主以开发商违规建房妨害其采光而起诉。
  三是在开发商按规划许可建房,但该规划许可被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因大楼不能拆除重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又未获国家赔偿,故向受益开发商起诉相邻妨害赔偿。
  四是规划许可被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而开发商又违反该规划许可建房,因大楼拆违重建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未获国家赔偿而以相邻采光妨害起诉开发商。
  此类相邻案件的特点是:1.群体性。被摩天大楼遮挡的住宅业主们往往基于共同利益而抱团诉讼。2.涉稳性。此类纠纷涉及开发商、地方政府与相邻居民的利益矛盾,如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上访。3.损失补偿复杂性。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相邻采光妨害的构成、采光时间的减损量,以及如何计赔损失额,目前无相关规定可依。
  关于城市住宅相邻采光妨害纠纷的法理解读与法律法规梳理
  住宅相邻采光妨害指不动产上相邻建筑各方应当为他方从室外采进适度阳光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一方建筑物妨害了相邻方住宅合法拥有的日照时间长度,对此应按相邻关系加以调整。
  【相关法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把不动产的通风、采光确定为相邻关系范畴。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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