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审小常识·大作用】⑶
立案二庭没了,案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撤销后,对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而言,直接发生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⒈“物归原主”
由立案庭(现立案一庭)负责案件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事项详见【最高法院再审小常识·大作用】⑴)。
没有了二,也就自然没有一。立案二庭撤销,立案一庭自当回归其原名:立案庭。
相应地,作为进入法院的第一道 “关”,将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形式审查事项重新回归立案庭,理所当然。
⒉“人尽其才”
最大的变化,体现在案件的实质审查方面。
最高法院在立案二庭存在期间,凡涉及知识产权、海事及涉外两大类别的申请再审案件,其实质审查工作一概直接分别移送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民四庭,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应当是此类案件的专业性强,交专业法官进行实质审查更为妥当等原因使然。
最高法院在立案二庭撤销之后,原由该庭实质审查的民商事案件也将按照“专业”分别转至民一、民二和新成立的民五庭。
如此,(大)民事申请再审的实质审查工作,按照其各类案件专业性质及特点,在最高法院分别由各自的专业庭及相应的专业法官负责完成,不仅实现了法院业务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也体现了对专业法官的“知人善用”“人尽其才”,可谓一举多得。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Tags: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