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请律师前规则
防冤纠错
再审申诉
二审辩护
死刑复核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地产法规
栏目导航
请律师前规则
防冤纠错
再审申诉
二审辩护
死刑复核
案例文章
房地产法规
合同范本
合同常识
民商再审
合同纠纷
公司纠纷
合同法规
律正斜说
房地产纠纷
律师文集
文章列表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6月14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法规标题】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建保〔2010〕62号 【颁布时间】2010-4-23 【失效时间】 【全文】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一)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要根据低收入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积住房的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五)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二、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
(六)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七)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务,要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
(八)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务收费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九)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供暖费补贴、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十)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十一)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十二)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车行义——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1350115388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长沙医疗纠纷律师
潮州交通事故律师
成都资深律师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大理刑事律师
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邯郸刑事律师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合肥合同律师
合肥刑事律师
阆中刑事律师
南昌知名律师
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沈丘离婚律师
沈阳经济合同律师
四平刑事律师
苏州昆山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苏州昆山劳动工伤律师
天津西青律师
桐庐律师
潍坊房地产律师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温州合同诈骗罪律师
温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温州取保候审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西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西安无罪辩护律师
萧山离婚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宜兴刑事辩护律师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永城刑事律师
永城知名律师
余姚离婚律师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浙江资深律师
淄博交通事故律师
淄博刑事律师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所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0115388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