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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室盗窃被抓获 判处刑罚八个月
2014年5月12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一男子多次入室盗窃,后被被害人追踪抓获。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甘某窜到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赵某家的厨房门前,用石头砸坏该厨房的门锁,进入厨房内盗窃得一台美的牌电磁炉、一个多丽牌电压力锅,后将盗窃所得物品变卖获得赃款150元。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被盗美的牌电磁炉价值人民币270元;多丽牌电压力锅价值人民币210元。

  2012年6月3日5时许,被告人甘某再次窜到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赵某家的厨房门前,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撬开该厨房的门锁,进入厨房内盗窃得一个装有煤气的煤气罐,后将该煤气罐变卖获得赃款70元。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被盗煤气罐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2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甘某窜到在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蓝威龙酒店对面的石灰厂,将被害人钟某放置在石灰膏池里的一台落地台秤盗走,后在天等县天等镇四维村龙马屯被跟踪而至的赵某抓获。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被盗落地台秤价值人民币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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