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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深圳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2014年2月21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建设局、工商分(区)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精神和广东省建委、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市建设局和市工商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出《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深圳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以下简称装饰施工合同),现印发给你们,并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装饰施工合同》标准文本自1997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使用。
  二、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使用《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包括家庭装饰)在50万元以下的使用《深圳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三、《装饰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监制、印刷和发放工作,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深圳市建设局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刷和发放。
  各单位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市工商局经济合同管理处反映。
  附:《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深圳市小型(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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