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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14年1月22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合同》(gf-95-306)示范文本推行使用4年来的实践,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测绘合同》(gf-2000-0306)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使用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测绘合同当事人采用新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
  二、做好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新《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印制,并可向当事人提供电子版本。当事人使用《测绘合同》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领取。
  三、对某些特殊的测绘活动,当事人可在不改变《测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对《测绘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修改。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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