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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违约遭起诉 需交违约金
2013年12月12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当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2月2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为维护交易秩序,判决被告陈红支付原告江西鸿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房余款10万元及违约金32706元。
  
  2008年7月24日,被告陈红购买原告鸿天公司开发的小区店面一间,购房总价款为23万元。被告首付房款13万元,余额10万元由被告自行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陈红只给付了首付房款13万元,余款10万元一直未去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到房屋交付期限后,原告鸿天公司也就未交付房屋给被告,双方一直僵持至今。现原告鸿天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金。
  
  该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因其他原因,一直未办理按揭,原告鸿天公司也就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被告交付房屋。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陈红未付清房款,原告鸿天公司逾期交房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新鸿天公司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于法有据。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如果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原则上不予以解除,原告鸿天公司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先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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