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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2013年12月3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发布时间】1992-09-1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xxxx)粤法民申字第18号关于郑xx与郑ss、吴xx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饶平县黄岗镇竹篾街xx号右之二房屋一间系余惠卿于1966年8月作为己有房产由其养子郑ss经手,以典价270元、典期8年,出典给郑xx的,当时吴xx等人未提出异议。1982年4月,郑ss以3000元的价款,(包括典价270元)将出典房屋卖断给典权人郑xx。1984年余惠卿去世前,未提出异议。鉴于郑xx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ss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编辑:房产律师网 )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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