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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土地补偿款的村主任
2013年8月4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近日,重庆市酉阳县法院判处一起村主任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土地补偿款案件,被告人冉胜喜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被告人田永富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2日,酉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将龙潭镇枣木村1、2组农村集体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予以征收,并实施垃圾生活处理场的建设工程。在该工程实施过程中,时任枣木村村主任的被告人田永富和被借调到城市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任工程现场负责人的被告人冉胜喜等人商议,利用田永富现场参与丈量土地及复核土地性质、面积和冉胜喜负责勘丈面积及制作勘丈资料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征地地块、虚增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103001.31余元,其中冉胜喜分得54000元,田永富分得26766.81元。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冉胜喜等人利用冉胜喜职务之便,采取在陈永康户头上虚增征地地块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7453.31元,冉胜喜分得2300元。

  2008年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冉胜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胜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田永富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03001.31余元,数额巨大,其中冉胜喜分得54000余元,田永富分得26766.81余元,同时冉胜喜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7453.31元,冉胜喜分得2300元,冉胜喜、田永富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胜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冉胜喜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冉胜喜、田永富不服判决,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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