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等人盗伐西平县权寨镇某村委村民刘某、王某、路某三家的杨树14棵,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林木3.3立方米,价值1980元。
2012年7月26日晚,被告人陈五盗伐西平县权寨镇某村委村民朱某、温某的杨树63棵。经西平县林业局鉴定,被盗伐的63棵杨树活立木蓄积11.2681立方米。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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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再审申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