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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消费者可讨要违约金
2013年4月21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日前,乳山市民张先生反映,他在乳山海阳所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之前,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05年5月28日交付房屋,逾期交房开发商将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直到2005年10月才交房,比合同约定的日期超出了4个多月,为此,张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但直到现在张先生也没有得到违约金。而开发商对此事也没有明确态度,每次张先生催要时都以种种借口搪塞。
  针对这种问题,记者采访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安群昌律师。据安律师介绍,讨要违约金是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无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则应根据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与赔偿,而且开发商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安律师建议张先生先把合同条款理解清楚,比如说合同对违约金的具体约定是多少,还有就是期限,比如说在超过合同约定交房日期10天之内,或者30天之内不按合同约定交房的具体赔偿等。
  什么情况下开发商才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呢?安律师称,开发商也有不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但是,《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开发商在开发楼盘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工程延期,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使用,那么开发商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要看自己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有没有关于违约金赔付这一条款;其次也要看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子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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