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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望犯盗窃罪一案法院已审判
2013年4月21日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望,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村9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周立桥,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周旺的父亲。
辩护人伍昭,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8)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望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江华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新娥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望及其法定代理人周立桥、辩护人伍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望于2008年9月23日凌晨5时许在隆回县桃洪镇新浪网吧上网时,将邻座上网的已睡着的黄海洪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cect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海洪的陈述,证人黄建华的证言,隆价认鉴字(2008)第13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隆回县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周望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望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望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望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愿意尽监护责任,被害人黄海洪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还给了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周望的认罪态度好,因此酌情可对被告人周望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望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08年9月26日起至2009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 江 华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新 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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