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被公诉机关指控并被一审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第一被告人)。
车行义律师在一审辩护意见(法定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在二审辩护意见当中增加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表达方式,以通俗化的语言,增强了说服力: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本身反证:“凑数”
认定“非法拘禁”共5起。其中,N某(第二被告人)“单打独斗”3起,另外2起因严重存疑、证据严重不足而难以认定。
认定“寻衅滋事”共7起。其中,M某 N某 “各自为战”各3起;唯一剩余的1起即第7起,也因严重存疑、证据严重不足而难以认定。
认定“故意伤害”共2起。均为N某“单打独斗”。
认定“强迫交易”共2起。M某 N某“各自为战”各1起。
认定“虚假诉讼”共1起。为 M某 “单打独斗”。
二、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拔高”
其一,不符合(法发〔2019〕10号)第4条关于“恶势力”的总体认定标准。
其二,符合(法发〔2019〕10号)第5条关于“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的条件:本案皆因“拖欠工程款”而发生,其性质系“确属事出有因”。
其三,不符合(法发〔2019〕10号)第11条“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二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案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